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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职 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抓好救灾工作,及时调查、核实和上报灾情;管理拨发救灾款物,接受分配外援和捐助的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组织生产自救及互济互助活动。 3、负责全区救济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好农村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工作。 4、落实优抚优待政策法规,按政策规定调整优抚优待标准,完善并监督实施优抚制度。做好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申报褒扬革命烈士,接转烈军属及革命伤残人员关系。 5、依法做好全区退伍士兵的接收安置,指导乡镇做好“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 6、制定和实施全区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全区农村五保供养和乡镇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7、依法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 8、宣传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全区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建设。 9、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调整、勘界工作。 10、依法负责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11、贯彻《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做好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12、负责全区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 13、贯彻《收养法》,依法进行收养登记。 14、指导社区建设和社会服务。 15、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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