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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职 责
1、在区政府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乡、镇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3、对与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区审计局对与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4、对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者代为履行政府职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审计。 5、对区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6、区审计局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区属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区属国有企业,以及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有计划地进行审计。 7、对区属国家建设项目,即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区属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区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8、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以及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社会捐赠资金,包括境内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9、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0、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根据工作需要,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或者授权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对区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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