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鼓励举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打卡发放违规违纪行为,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民群众举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打卡发放违规违纪行为实行奖励的通知》(财农村〔2008〕1109号)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对举报包河区管辖范围内自2008年7月1日后发生的,属于下列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打卡发放的违规违纪行为,实行举报奖励。(一)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没有足额打卡发放到户;(二)擅自收取农户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存折,提取农户补贴资金抵扣各种费用和集资款的;(三)在农户领取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时,强制搭售物品的。
第三条奖励对象。举报奖励对象为享受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的农民群众。匿名举报及乡镇以上国家工作人员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打卡发放违规违纪行为的,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但对举报人不予以奖励。
第四条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人举报的事实和违规违纪范围等情况确定。
(一)举报涉及农户20户(含)以下的,奖励金额为500元;
(二)举报涉及农户20户~100户(含),奖励金额为1000元;
(三)举报涉及农户100户~200户(含),奖励金额为2000元;
(四)举报涉及农户200户以上,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五条同一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和打卡发放违规违纪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区农村局接报电话(0551-3357208)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条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打卡发放违规违纪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领取。
第七条区农村财政管理局在案件查结后30日内,根据举报人申请填写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打卡发放违法违纪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记录》、《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打卡发放违法违纪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奖励形式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报经区财政局局长审批后,发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打卡发放违规违纪行为案件举报领奖通知》,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八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区财政局领奖通知后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和《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打卡发放违规违纪行为案件举报领奖通知》,到区财政局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区财政局在颁发举报奖金时,应当要求举报人在《财补违法违纪案件举报奖励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其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
第十条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以弘扬正气,扩大影响,激励群众举报积极性。宣传报导奖励工作,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的姓名、住址。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包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