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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王大德等同志辞去区二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07年8月16日合肥市包河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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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体:大 中 小】【2007-8-17】 【作者/来源 新闻中心】 【阅读:次】 【关 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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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合肥市包河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大德、王有宏、王明汉、杜本俊、李琼、陆再林、欧征明、赵立群、赵宜敏、胡道兰、唐传伦等同志辞去区二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其代表资格相应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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