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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好

———来自全国人大和有关部委的建议
【字体: 】【2007-7-5】 【作者/来源 新闻中心】 【阅读:次】 【关 闭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
  6月30日,全国人大农委、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联合召开座谈会。与会的有关部门领导,就如何贯彻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保护合法权益 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
  怎样才能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好、落实好呢?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提出三点意见。
  李重庵说,一是要依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享有的市场主体地位,必须予以尊重和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是要保障农民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成员地位平等,实行以“一人一票为原则”的民主管理,以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三是要发挥好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扶持和服务作用。农民最盼望的,是要依法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相关的扶持政策作了专章规定,希望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能够依法抓紧落实。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推进依法行政 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新型的市场主体,由于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呈现出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发展模式的多样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建议,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张穹说,此外,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还要抓紧做好扶持政策、税收优惠等措施的落实。各地方也要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最终形成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龙头,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
  张穹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涉及农村经营体制、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护和农村生产力发展等系列问题。因此,各相关责任主体,要不断提高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落实财政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绿色通道” 免收咨询和登记费用
  “目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普遍开展了对登记注册人员的业务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服务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钟攸平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广泛宣传,鼓励、引导农民群众自主兴办专业合作社的同时,尽职尽责,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将登记服务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钟攸平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要在登记注册场所公示登记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具体规定,设立专门的咨询服务窗口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为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免费提供登记辅导、政策咨询,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办理登记,并依法免收登记费用。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尽快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信息纳入全国工商系统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数据库。
  财政部:认真履行职责 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今后国家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要求,国家财政将认真履行公共财政职责,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财政部部长助理丁学东说。一是增加投入并深化项目审批权限下放改革。2006年开始,财政部将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的审批权限下放,即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等有关要求,自行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二是认真落实并不断完善各项扶持政策。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扶持问题进行调研,提出税收扶持的具体政策措施,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实施。同时,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逐步建立健全农业风险保障体系;积极支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完善农村金融信贷政策措施,积极引导资金回流农村。三是研究并加快制定相关制度。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修订完善《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税务机关将积极落实现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依法参与研究制定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说。
  宋兰说,根据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来对待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树立不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将是否依法减免税作为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事手续,及时办结各项税收减免事宜。
  宋兰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还属于新型经济组织,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权限范围内积极参与研究制定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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