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 办事程序: 1、咨询; 2、受理; 3、审核; 4、颁证; 5、公告。 所需资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税证;6、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承诺期限: 受理后30天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电 话: 0551- 2866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