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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字体: 】【2007-5-9】 【作者/来源 新闻中心】 【阅读:次】 【关 闭

审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 

办事程序:  1、咨询; 2、受理; 3、审核; 4、颁证; 5、公告。

所需资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税证;6、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承诺期限: 受理后30天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电    话:  0551- 2866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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