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及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32号)第二条第四款
办事程序: (一)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申报程序: 县(市)属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由县(市)经贸委初审,县(市)政府同意后,报市经贸委审查,并转报省经贸委审核 ;市属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由市经贸委初审,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经贸委审核 ;省属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直接报省经贸委审核(有主管部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同意后报国家经贸委。 (二)非政策性破产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经所在地经贸委报省经贸委备案。
所需资料: 破产企业实施方案。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电 话: 0551- 28667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