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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申报程序

【字体: 】【2007-5-9】 【作者/来源 新闻中心】 【阅读:次】 【关 闭

审批依据: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及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32号)第二条第四款 

办事程序: 
  (一)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申报程序: 县(市)属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由县(市)经贸委初审,县(市)政府同意后,报市经贸委审查,并转报省经贸委审核 ;市属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由市经贸委初审,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经贸委审核 ;省属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直接报省经贸委审核(有主管部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同意后报国家经贸委。
  (二)非政策性破产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经所在地经贸委报省经贸委备案。

所需资料:  破产企业实施方案。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电    话:  0551- 2866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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