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核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6条;
⑵《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2号令);
⑶《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2、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⑴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⑵用地申请报告,使用林地申请表;
⑶项目批准文件;
⑷林权证明;
⑸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⑹补偿协议;
⑺其他证明材料。
区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⑴要求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报告;
⑵《使用林地现场勘验表》;
⑶区林业主管部门作出恢复森林植被的承诺。
3、办理程序
⑴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⑵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⑶审核同意,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报,由省林业厅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