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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民办学校

【字体: 】【2007-5-29】 【作者/来源 新闻中心】 【阅读:次】 【关 闭
    (一)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报告必须载明举办者及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办法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含场地、校舍、设施、设备、做作业人员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要求同学校名称核准相同)。
    3、拟投入举办民办学校的资产来源的资金数额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损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接受资产的数额、用途和资产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学校章程(适用合肥市教育局印发的指导性文本)。
    5、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简明登记表(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及其每个人的身份复印件、户籍地派出所或街道的政审证明(必须注明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从事教育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教师资格证、校长岗位资格证等)。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简明登记表及其资格证明文件,主要提交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复印件,专职人员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
    7、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主要指土地证、房产证、设施设备发票、资产评估报告等及其复印件。
    8、设立学校的可行性分析评估报告,要求按照相应类型的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办法规模,逐条对照标准说明相应的办学条件等。说明文字必须符合已提交的各项文件材料。
    9、联系办法,必须提供本地稳定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10、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原件不足可用复印件代替。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教育促进法》
    (二)审批程序和时限
    1、受理材料,举办者按照规定将相关材料送交到相应的审批机关,管理机关、开具管理证明。
    2、实地勘察,审批机关按照申报材料实地对办学场地、设施设备进行勘察,考察学校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并如实记录。
    3、专家评估,审批机关将申办材料连同实地考察报告提交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集体评估投票,决定学校设立的可行性。
    4、审核,由审批机关组织审核。
    5、批准,审批机关认为办学条件具备,符合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发给给予办学批文。否则,通知举办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6、发证,由审批机关根据批准文件发给办学许可证。
    申请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批准筹设不超过30个工作日,批准正式设立或不予批准设立须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申请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批准正式设立或不予批准设立须在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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