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本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
(1)位于本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4、申请仲裁的期限:
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5、申请仲裁应当提供的材料:
(1)申诉书。申诉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提交仲裁委。申诉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附相关证据及举证目录;
(2)身份证明。申诉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3)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
(4)申诉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诉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诉人应当提交。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诉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有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6)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相关证明。
6、案件的受理: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诉书后,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决定在7日内通知当事人。被受理的争议案件,当事人应按时交纳仲裁费用,被诉人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15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
7、仲裁的费用:
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办理受理或应诉手续时各预交仲裁费。仲裁费按争议处理结果,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的,由当事人按比例分担;调解解决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担。
8、案件的审理:
(1)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为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2)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由仲裁庭作出裁决。调解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当即生效。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可自行和解,并由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办理撤诉手续。
9、处理的期限: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在审理过程中,遇有国家规定情形的,可中止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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