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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须知

【字体: 】【2007-5-29】 【作者/来源 新闻中心】 【阅读:次】 【关 闭

 

 

(一)离婚条件:

1、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是内地居民。

2、内地居民的男女双方必须有一方的常住户口在包河区辖区内。

3、登记离婚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二)离婚登记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办理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1、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协议书的内容: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处理、债务债权的分割。

4、双方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离婚登记程序:

协议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四)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理由。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婚姻证书费 9/对。

(六)联系电话:3357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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