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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

【字体: 】【2007-5-22】 【作者/来源 新闻中心】 【阅读:次】 【关 闭

一、为什么要制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
答:我国共有残疾人8296万人,残疾人是需要国家和社会帮助扶持的特殊群体。在市场经济下,残疾人由于自身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在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特别的政策。因此,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市场经济下国家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根本性举措。
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美国、德国、日本、印度等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是以立法的形式强制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我国各省、市、自治区从1996年开始,都先后制定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开始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办法》的主要内容有:1、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都有按照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如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
答: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义务的方式有两种:1、根据单位职工总人数,按不低于1.5%的比例接收残疾人就业;2、用人单位接收残疾人就业有一定困难的,可以选择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鼓励用人单位接收残疾人就业。
四、企业用人单位如何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
答:各企业用人单位要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年审工作。各企业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在地税纳税大厅领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并在每年的3月31号前将年审报表报送地税纳税大厅,接受年审。未按时报送,或是报送材料不完整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什么样的职工可计入单位1.5%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答:计入就业比例的残疾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二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是办理社会保险;四是在岗位时间超过6个月。

六、企业用人单位接收残疾人就业如何办理手续?
答:企业愿意接收残疾人就业,可通过各级残联推荐;也可从社会上自主招收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招收的残疾人要上报各级残联备案,并根据残疾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安排合适的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纳的标准是什么?
答: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企业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应交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总数×1.5%-从业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当地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
八、企业用人单位如何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残联对用人单位上报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年审报表”进行审查,对未安排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地税部门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应在交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没有按期交纳保障金的单位,地税部门发出“限期交款通知书”,用人单位接到“限期交款通知书”仍不交款的,地税部门可以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并从限期期满的次日起,按日加收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地税机关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追缴,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新办企业可否享受减免保障金优惠政策?
答:165号政令的根本出发点是规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以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实现平等价值。从实践看,新办企业只要已投入到生产经营,就完全有能力提供残疾人劳动就业岗位,如果暂时不能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交纳保障金。但是,考虑到新办企业实际情况,为体现对新办企业的支持,可以允许新办企业从投入后下一个自然年度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亏损企业能否减免保障金?
答:保障金是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安排残疾人而采取的一种暂行替代形式。根据165号政令“用人单位按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的规定,亏损企业只要还处于生产经营状态,就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是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破产倒闭、停产企业,经查证属实的,可不交纳,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办理建档手续。
十一、虽从用人单位获得货币收入,但不在岗的残疾职工可否认定为按比例就业残疾人?
答:165号政令规定是按比例就业,而非按比例供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与离岗或无岗供养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后者从表面上看是关心照顾残疾人,实质是对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剥夺,真正的目的是可逃避足额交纳保障金。因此,不能计入比例。
十二、持工伤证、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可否计入残疾人就业比例?
答:此类证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既有相通之处,又有明显差别。根据165号政令,只有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方可计入比例。
十三、在校残疾学生和受培训残疾人学员可否抵交保障金?
答:省政府165政令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校学生和受培训残疾学员属于受受教育对象和职业培训对象,不属于就业,不可抵交保障金。
十四、审核残疾职工的内容、方式、程序有哪些?
答:主要包括:(1)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相关年审材料。(2)材料复审。残疾安排两人以上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复查,确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在岗时间等材料是否有效。(3)核定残情。在审查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用人单位报来的残疾职工,由残联安排两名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残疾情况进行核定(残疾状况难以确认的指定医院鉴定),填写残疾情况审核表。(4)会议确定。召开专门会议集体研究认定,任何人不能单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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