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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个人或公司)向商务部门提交《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二、经工商部门核定的企业名称通知书。
三、经申请人或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企业章程。
四、经投资者签署的企业所需进口的生产设备、运输工具、办公用品和常住人员自带的交通工具和生活用品等物资清单。
五、经投资者签署的企业董事会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拟任职务)
六、投资者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属个人投资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委托大陆亲友作为投资者全权代表,则须提供公证机关或律师行的公证书。
七、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包括公司名称、账号、成立日期、组织形式、持牌人姓名、存款位数及信誉情况),如果银行资信中没有写明持牌人姓名,则须由律师出具该公司的持牌人证明。
八、其他材料: 1、 厂房、土地租赁协议; 2、 县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3、 有关部门关于水、电、气供配的证明; 4、 商务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1、上述报批的资料,须一式三份报送商务部门,其中至少要有一份正本。 2、所有报送的资料,申办者须复印自留,以备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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