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1号)
一、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须注明:单位名称、地址、营业面积、从业人员、经营范围);
2、 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 经营场所的房屋使用证明;
5、 经营管理制度;
6、 与文化行政部门签定的《依法经营责任书》;
7、 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平面图。
二、 办事程序
1、 受理;2、填表;3、审核(包括现场审核);4、发证。
三、 承诺时限
1、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审核;
2、 审核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发证。
四、 相关要求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