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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程序

【字体: 】【2007-5-11】 【作者/来源 新闻中心】 【阅读:次】 【关 闭
根据2005年4月15日商务部对外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精神,为了鼓励技术进口,规范税收减免程序,国家有关部门对技术进口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为帮助广大企业理解国家政策,用足用好政策,现将“通知”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一、 国家对于符合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且进口的技术属于先进的,技术提供方的外国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所得税手续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由商务部及授权机关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及登记证书;并出具减征、减免所得税的建议函。(此函的格式由商务部统一印制,企业如须办理所得税的减免手续,可以直接在我局网站中下载)。
  二、 企业申请办理技术进口所得税减免时,应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办理:
  1、技术进口合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附件的,申请B类建议函。
  2、除上述1、以外的技术进口合同,申请A类建议函。
  三、 外商申请办理所得税减免,可委托技术进口受让方办理,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所在地的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函》。
  四、 办理减免税手续须提供的资料:
  1、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2、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3、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4、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函;
  5、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
  6、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五、 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以合同/章程批文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到原合同/章程原审批机关办理《关于建议减免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函》。
  六、 商务部及授权的审批机关在出具建议函时,应进行严格审核。技术进口合同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出具建议函。
  1、进口限制类技术的技术进口合同;
  2、合同条款中存在严重限制性条款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内容的;
  3、 提成费方式支付特许使用费,提成率超过5%的;不视为税法规定的“条件优惠”。
  希望广大开展技术进口的企业充分理解以上政策精神。作为商务部授权办理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的部门——合肥市外经贸局科技处将一如既往地为企业做好合同登记和各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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