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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会展须知

【字体: 】【2007-5-10】 【作者/来源 新闻中心】 【阅读:次】 【关 闭

  1、申办展览展销活动须在办展前6个月由主办单位向市会展办正式提出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也可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展览展销活动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

  2、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⑵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⑶商品展销会场地租赁合同(须经县区工商部门鉴证);

  ⑷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⑸出租方与承租签订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

  3、办展时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或核准的事项实施,不得随意调换或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报市会展办批准;对违反规定的将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办展资格。

  4、不准同时同地举办同一展会。

  5、展览展销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将展览展销活动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市会展办(市商务局)。

  6、联系人:周燕

  7、联系电话:2651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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