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  委 | 区人大 | 区政府 | 区政协       ENGLISH | 网站地图 
   首 页 > 服务大厅 > 服务企业 > 综合其他 > 综合其他 > 办事指南


工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表

【字体: 】【2007-5-10】 【作者/来源 新闻中心】 【阅读:次】 【关 闭
收 费 项 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等6部门计价费(1998)107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为50元。“三改”(改革、改组、改造)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注册资金之和的,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只能按规定收取变更登记费。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之和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收取注册登记费。
(一)、企业法人
 
 
含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1、注册资金(本)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按注册资金(本)总额
0.8‰
注册资金(本)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超过部分不再收费
2、注册资金(本)1000万元以上的
超过的部分
0.4‰
 
(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元/次
300
含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三)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元/次
100
 
(四)筹建企业
元/次
50
 
 
收 费 项 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五)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
 
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等6部门计价费(1998)107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六)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
元/次
1000
(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
元/次
100
(八)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
元/次
600
(九)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的延期注册登记
元/次
300
(十)外国投资企业分支和办事机构注册登记
元/户
3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十一)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中央级广告经营单位
元/户
200
省级广告经营单位
元/户
150
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
元/户
100
县级广告经营单位
元/户
50
 
收 费 项 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十二)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
元/户
2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计物价(1993)1744号;省物价局等5部门皖价行费字(1999)265号
发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照一次收费20元,乡以下农民收费18元,边远贫困地区不收登记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一律免收开业注册登记费。
二、变更登记费
 
 
 
 
1、企业法人
元/次
100
国家物价、财政部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等6部门计价费(1998)107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包括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改革、改组、改造企业变更登计费为每次50元。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元/次
100
 
3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元/次
20
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含代表和雇员的变更)
元/次
100
5、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部分与原注册资金之和
 
 
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收 费 项 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1)未超过1000万元的
按增加部分
1‰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等6部门计价费(1998)107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2)超过1000万元的
按增加部分
0.5‰
(3)超过1亿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不再收取
(4)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
元/次
10
6、兼营广告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登记费
元/户
50
三、年度检验收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1、企业法人(包括合营企业)
元/户
50
2、外商投资企业
元/户
50
3、外国公司
元/户
50
四、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费
 
 
 
 
1、企业补(换)证、照
元/份
5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2、企业需要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
元/份
10
 
3、个体工商户补(换)证照
元/份
10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
元/份
3
 
5、个人合伙补(换)证照
元/份
10
 
6、个人合伙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
元/份
3
 
五、户外广告监督审查费
按户外广告营业额
0.5%
省物价局、财政政厅皖价行费(1997)182号、皖价费(2002)186号
 
六、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2000)174号
 
1、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1)、16开(100张)
元/本
8
(2)、8开(100张)
元/本
15
(3)、6开(100张)
元/本
20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含协议书、运用条款、未用条款和附件1—3组成)
元/份
20
收 费 项 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七、集贸市场管理费
 
 
 
交易所已收取了交易手续费的,不得再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已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减半收取
工业品、大牲畜
按成交额
0.8%
国家物价局、财
政部价费字
(1992)414号;
国家计委、财政
部计价格
(1999)1707号;
《安徽省城乡
集市贸易管理条例》
 
旧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构设备等
按成交额
0.8%
农副产品、轻工农产品和其他商品收费
按成交额
1.6%
乡镇集市上从事农副产品经营的个体户
按成交额
0.8%
其他商品
按成交额
1.6%
缝纫、修理等服务性收费
按营业额
1.6%
经纪人收费
按成交额
1.6%
省政府1998
年102号令
 
八、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计物价(1993)174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1、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开业第1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年度检验费。对下岗职工从事社会服务业以及到农村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发展养殖业、种植业的,3年内应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收 费 项 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从事购销活动
按营业额
0.4­—1.2%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计物价(1993)174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2、对边远贫困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管理费;3、对在乡镇及乡镇以下从事购销、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分别按营业额的0.4%和劳务收入的0.8%收取。4、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5、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
从事劳务活动
按收入总额
0.8—1.6%
九、经纪执业人员培训考试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1999)141号
 
1、经纪执业
人员资格考试费
元/卷
30
2、经纪执业
人员资格证书费
元/证
15
3、经纪执业
人员资格培训费
元/课时
2
(信息来源:市工商局)
便民查询 | 邮政编码 | 电子地图 | 彩票信息 | 股票行情 | 电视节目 | 列车时刻 | 航班信息
包河区人民政府主办 包河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皖ICP备05017065号 技术支持:安徽龙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 电话:0551-3357000  3357110  3368701 传真:0551-3357001 Email:xinxiban@baohe.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