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特制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一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定工作根据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申请单位应先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评审,再按程序提出申请,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二条 监理单位资质评审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相应的评审机构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
(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及附件(附件包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工程项目有关资料);
(二)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二、由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评审机构将评审报告反馈给申请单位,同时将评审工作备案表报相应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第三条 资质申请和审批
一、甲级、乙级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资料;
2、评审机构出具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报告》。
(二)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将有关资料报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办)。其中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将有关资料向信息产业部上报时,应同时抄送所在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三)部资质办将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单位的有关资料进行登录、综合和程序审查。
(四)部资质办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监理资质进行审核。
(五)信息产业部审批申请单位的监理资质。对通过审批的单位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由部资质办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二、 丙级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资料;
2、评审机构出具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报告》。
(二)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审批。对于通过审批的单位,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将有关资料报部资质办备案;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告知申请单位,其中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将有关资料报部资质办备案时,应同时抄送所在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三)部资质办将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登录、备案。若有异议及时反馈有关省市。
(四)对通过备案的单位颁发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