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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
一、许可依据 《广告法》1994.10.27.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94号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1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
二、许可的条件 (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三、程序和期限 (一)由申请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呈报申请材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所需材料齐备后予以受理,在3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 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提交申请材料的目录 (一)《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四)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五) 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标准: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100元/户。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费20元/户。
行政许可事项:户外广告登记
一、许可的依据 《广告法》1994.10.27.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94号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局令第42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改)
二、许可的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 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程序和期限 (一)向发布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前30日提出)。 (二)提交《户外广告申请登记表》,并报有关登记所需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7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
四、提交申请材料的目录 (一)营业执照(有效复制件) (二)广告合同 (三)场地使用协议 (四)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五)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1997)182号、皖价费(2002)186号 标准:按户外广告营业额0.5% (信息来源:市工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