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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1、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根据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要求,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受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委托,具体组织对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会议以及安全生产对外交流与合作等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拟定合肥市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行政法规草案,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政策、规章、规程。 3、依法行使合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全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对企业职工死亡事故进行批复。组织、协调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或受市政府委托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并对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综合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6、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并负责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8、负责监督管理驻肥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对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9、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 10、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有关工作。 11、组织开展与外省、市人民政府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2、承办上级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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