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登记注册管辖
1.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受理登记市区范围内国有、集体、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含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经营企业的开业设立注册登记。上述企业的变更和注销登记受理仍在合肥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
2.合肥市工商局各区分局受理登记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3.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受理登记本辖区内国有、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含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经营企业。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
三、注册登记条件;
设立企业或公司,应当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全体股东指定
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取得企业或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应分别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上级主管单位或组建公司股东(含自然人)签章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主管单位或投资各方股东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属外地人口需提交暂住证);
3.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国有、集体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企业组织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属外地人口需提交暂住证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营业单位设立登记(含外地驻肥分支机构、办事处)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法人企业的组织章程和由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属外地人口需提交暂住证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
4.营业单位资金数额证明;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a、股东会决议
b、董事会决议
c、监事会决议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属外地人口需提交暂住证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组建国有独资公司需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和部门批准,并出具出资产权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11、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另注: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依法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五)分公司设立登记(含外地驻肥分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分公司负责人任职证明(属外地人口需提交暂住证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
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1.外商投资经营企业开业登记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合同;
(4)章程;
(5)外经贸委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6)计划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7)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8)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9)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委派或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0)住所使用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其他有关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处)机构开业登记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机关同意设立的通知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含拨款数额);
(4)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6)场地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
3.登记注册程序
(1)合资当事人签订合资、合作意向;
(2)市计划委员会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市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4)市外经贸委合同、章程审批,核发《批准证书》;
(5)市工商局注册登记。
四、注册登记程序:
核名——管辖区工商分局(所)看点——受理——审查——核准(或不予核准)——打照制卡——收费、发照——公告
五、注册登记时限:
1.核准企业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企业登记注册,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六、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1、企业名称查询核准费:50元/户.次;
2、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按注册资本千分之0.8收取(最底额为50元);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千分之0.4收取;超过1亿元部分不在收取;
3、营业登记:240元;(4)变更登记:80元
4、补(换)证照50元/户;
5、营业执照工本费20元/份;过塑费20元/份;
6、设立登记资料表格15元,地址变更资料表格费4元;
7、工商企业信息查询卡200元;
8、企业法人公告费400元;
9、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工本费50元。
依据:
(1)皖价行费字[1999]22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字[1999]1707号;
(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7号》文件;
(4)合价经费字(1999)131号;
(5)皖价经费字(1998)368号。(信息来源: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