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
| 【字体:大 中 小】【2007-4-30】 【作者/来源 新闻中心】 【阅读:次】 【关 闭】 |
|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办事程序:窗口受理,内部会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建设项目供地审批 报省政府批准用地的文字材料: (1) 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3) 建设用地申请表; (4) 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5)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6) 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7) 补充耕地先补后占的,附省厅验收确认文件;边补边占的,附补充耕地协议; (8) 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9) 占用林地的,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10) 未压覆重要矿床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已有结论性意见,不再附证明文件);压覆重要矿床的,附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审查结论性意见。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