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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字体: 】【2007-4-30】 【作者/来源 新闻中心】 【阅读:次】 【关 闭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办事程序:窗口受理,内部会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建设项目供地审批
报省政府批准用地的文字材料:
(1) 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3) 建设用地申请表;
(4) 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5)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6) 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7) 补充耕地先补后占的,附省厅验收确认文件;边补边占的,附补充耕地协议;
(8) 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9) 占用林地的,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10) 未压覆重要矿床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已有结论性意见,不再附证明文件);压覆重要矿床的,附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审查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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