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审批(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团体;营业性演出活动核准)——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申报材料:(提供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一)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1、申请报告;
2、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材料:
⑴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⑵职称证书;
⑶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⑷演出行业协合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
⑸其他有效证明。
5、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二)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注明:演出时间、地点、场次,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2、演出节日单;
3、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演出经纪人的《营业执照》和登记备案证明;
4、演出场所登记备案证明;
5、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
办事流程、承诺时限:
1、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向住所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合格发证;
2、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2002) 186号]文件规定,营业性演出的收费标准为:
演出管理费按演出营业收入3%-5%收取。
相关要求: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况: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传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