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它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将争议自觉地交给第三者作出判决,双方有义务自觉履行的一种解决争端的方式。
我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第六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此可见,仲裁裁决对解决经济纠纷是十分严肃的,从这一点出发,仲裁是以民间形式解决争议的准司法行为。
在我国,仲裁和调解诉讼是解决争议的三个传统有效的方式。从国际上来看,很多国家也把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之一,并从法律上对其加以确认。2500年以前,世界上已经出现了仲裁,在中世纪的欧洲,仲裁已经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十四世纪中叶瑞典的一部地方法典确立了仲裁的法律地位,此后,各国也相继出现了仲裁法,到二十世纪初期仲裁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解决经济纠纷的制度。至1994年底,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国家已达100多个。
二、仲裁与诉讼相比较有哪些优点?
1、自主性。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来决定需要仲裁的事项、仲裁的地点、仲裁的程序、仲裁的机构、仲裁的人员,甚至可以自主地选择所适用的实体法。
2、便利性。仲裁的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解决纠纷讲求效率与公正,而且一般是不公开审理,这对保守商业秘密和维护商业信誉是十分重要的,也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仲裁者之间的沟通。
3、经济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解决纠纷速度快,所需费用也相对比较低廉。
4、专业性。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而这些事实判别又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方面的知识,这正是仲裁机构既具社会威望、又具备权威的相关专业知识且熟悉法律规范的专家仲裁人员的优势,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
5、国际性。仲裁较之于司法主权,相对而言更具有国际性,它可以更多地参照国际间的有关公约、条约、议定书,乃至国际惯例,相容性较大,适合于不同制度、不同国家与民族,不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统背景下的当事人。
三、什么是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样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因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为了确保一裁终局制度的执行,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仲裁法赋予仲裁裁决与法院终审判决相当的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制度的优点显而易见。一裁终局制度充分体现了仲裁的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最终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一裁终局制度也有利于快捷、简便解决经济纠纷充分显示仲裁的优点,也使仲裁更具有法律权威性。
四、什么是协议仲裁制度及仲裁协议?
所谓协议仲裁制度,是指经济纠纷当事人协议将有关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争议提交协议所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又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 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从仲裁法的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协议仲裁制度既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的体现,又是自愿原则在仲裁活动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
协议仲裁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约定。仲裁协议可以独立于合同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申请和受理的依据;二是排除了法院的管辖;三是取得司法支持和监督的依据;四是外国承认和执行的依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通常写在“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一文中。仲裁协议的其他书面方式是指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这类协议包括信函往来、电传、电报。此外还有书面形式的补充协议,它是指对原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或不够完备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补充达成的协议条款。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五、怎样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仲裁法和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书。
2、仲裁事项属于合肥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合肥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运输合同、房地产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以及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投资、质量、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仲裁请求是指仲裁申请人想通过仲裁解决什么问题,保护自己的什么财产权益。事实是指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的经过。申请人如有证明事实的证据,还应提供有关的证据。仲裁的理由是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仲裁请求。它是申请人主观的认识,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并不强调申请人必须提供客观存在的确凿无疑的事实根据才予受理。
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及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秘书处递交下列仲裁文书:
1、仲裁协议;
2、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3、证据及证人的姓名、住所。
六、当事人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防止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而设立的一种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所谓“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指当事人一方擅自将争议的标的或物转移、隐匿、毁损、出卖、挥霍等以逃避履行义务为目的的恶意行为。所谓“其他原因”,主要是指与标的物本身性质有关的客观方面的原因,比如标的物易腐烂、变质,不易长期保存,需要拍卖或者变卖后保存价款。仲裁的财产保全,是在当事人申请后,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需要保全的财产内容;对财产采取保全的理由。
七、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申请执行的法院。仲裁法规定: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两种:一是被执行人所在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二是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此,所说的申请执行的法院一般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申请的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当事人申请执行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