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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发〔1989〕12号文件)印发和1992年全省工青妇工作会议以来,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工青妇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和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工青妇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工青妇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重视发挥工青妇组织在实现党的目标和任务中的重要作用。全省工青妇组织始终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紧密围绕全省工作中心,主动服务大局,为推进安徽的改革、发展,维护安徽的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面临新的世纪,国际国内形势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入,开放的不断扩大,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物质利益和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群体的总体构成、价值取向、社会经济地位也日趋多层次、多元化。工青妇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课题,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又遇到严峻的挑战。为了更好地加强和改善党对工青妇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群众工作的政治优势和工青妇组织的独特作用,努力把工青妇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新时期工青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工青妇工作摆上各级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党委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战略高度,从实践党的宗旨、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工青妇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和使命感。 切实加强对工青妇工作的政治领导,指导工青妇组织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群众工作的重要指示,保证工青妇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发展。
坚持把工青妇工作摆上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党委中心工作的需要,经常给工青妇组织交任务、出题目、压担子,重视发挥工青妇组织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党委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工青妇工作,政府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联系和协调工青妇工作,形成领导班子集体抓、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坚持工青妇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党委有关会议制度;坚持党委定期讨论工青妇工作制度,每年听取1至2次工青妇工作情况的汇报;坚持由党委分管负责同志主持、工青妇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青妇组织提出的有关重要问题。把加强和改善对工青妇工作的领导,列入考核党委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先进党组织的重要条件之一,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了解群众工作的情况,掌握群众工作的基本原则,学习群众工作的方针政策,探索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指导群众工作的水平。各级党校要开设有关群众工作的课程,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党的群众工作方针政策和工青妇工作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二、进一步发挥工青妇组织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
工青妇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有序地组织和代表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基层事务的管理,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的重要形式,是实施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方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进一步拓宽工青妇组织参政议政、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渠道。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教育、劳动、工资、社会保障以及其他涉及职工、青年、妇女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工青妇工作的重大事项时,要吸收工青妇组织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充分听取和尊重工青妇组织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工青妇组织通报党委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及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工青妇组织反映的重要问题。按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职工、青年、妇女特别是一线群众代表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支持他们参政议政。
支持工青妇组织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吸收工青妇组织参与人大执法检查和政府要求参加的经济案件及其他有关案件的调查工作,配合人大、政府、政协和相关部门做好民主监督工作。工青妇组织除作为公安、检察、组织人事、劳动安全等部门的监督员外,还要参与纪检、法院、司法、劳动仲裁、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更好地代表和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大力推动工青妇组织参与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工作,引导和组织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坚持实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坚持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坚持职代会审议的法定程序,保证职工参与、监督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的民主权利。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参加。大力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依法有序地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认真组织好村民"一事一议"工作,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和街道要实行事务公开,支持工青妇组织参与本部门、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进一步为工青妇组织依法按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工青妇组织是党统一领导下的群众团体,各自代表着不同社会群体,有着特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中的党组织作用,通过不断增强组织活力和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使党的主张经过工青妇组织的民主程序,变成各自的决议和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的自觉行动。
尊重工青妇组织依法按章作出的决议和工作安排,民主管理自己的事务。支持工青妇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组织适合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群众特点的健康有益的各项活动;支持工青妇组织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在协调劳动关系、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推进再就业服务以及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依法开展维权活动;支持工青妇组织就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工青妇组织建立健全信息渠道,反映群众的要求和呼声,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答复,妥善解决;支持工青妇组织参与调解社会矛盾,特别是参与处理有关群体性突发事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支持工青妇组织因地制宜地为群众多办实事,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服务体系,使工青妇组织成为深受群众拥护和信赖的职工之家、青年之家、妇女之家。
为工青妇组织顺利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要把工青妇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帮助工青妇组织解决活动经费、办公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要把工青妇组织的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力争每年办一两件实事。积极支持工青妇组织兴办一些服务性、公益性企事业实体,不断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要依法按期足额拨交工会经费,逐步增加青少年教育经费、妇儿工委活动经费和送温暖工程基金。
四、进一步加强各级工青妇组织的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是工青妇工作保持生机和活力的重要保证。要突出抓好工青妇组织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深入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和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教育。按规定配齐配强各级工青妇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对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交流。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开拓精神足和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充实到工青妇组织领导班子中去。保证工青妇组织领导班子的相应职数,保持领导班子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梯次结构。
认真落实工青妇组织协助党委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干部的规定。各级党委在任免、调动工青妇组织主要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上级工青妇组织的意见。积极探索采取公开招考、直接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选拔工青妇干部的新机制,确保工青妇组织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
要把工青妇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交流,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通过各级党校培训、下派锻炼和内外交流等形式,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组织领导能力。帮助工青妇组织办好现有的干部学校,加强对在职干部的教育和培训。
继续贯彻落实中央中发〔1989〕12号文件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1989〕12号文件的通知》(皖发〔199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提名地方党委委员候选人时,应考虑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党员主要负责人。经济发达、职工人数多的地方,在提名党委常委候选人时,应考虑同级工会的党员主要负责人。共青团和妇联的党员主要负责人是否作为党委常委候选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而定。
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渠道,加大年轻干部和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特别优秀的可以破格提拔。全省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大部分省、市、县直部门的领导班子中,都要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年轻干部和妇女干部,并要逐步提高部门女正职领导干部的比例。进一步加大力度,不断把优秀年轻干部输送到工青妇组织中来,并让他们在群众工作第一线经受锻炼,在社会实践和艰苦环境中成长成才,努力使工青妇组织成为培养和输送干部的重要基地。
五、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工青妇工作
做好新时期的工青妇工作,需要党委的重视、政府的支持,也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和全社会的关心与帮助。各级党委要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青妇牵头、各方参与"的工青妇工作新格局,组织、协调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推进工青妇工作的发展。各级人大应加强对有关保护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妨碍工青妇组织开展正常活动的各种错误行为。各级政府要把工青妇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引导全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工青妇工作的社会化程度。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宣传、教育、文化、体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执法等部门,要为发展工青妇事业,拓展群众工作的活动阵地和载体,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帮助。学校、企业、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要把工青妇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按照"哪里有职工、青年、妇女群众,哪里就必须建立工青妇组织"的原则,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在建立社区党委、社区管委会的同时,积极建立社区工青妇组织,努力扩大工青妇组织的覆盖面,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吸收到工青妇组织中来。各新闻单位和宣传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工青妇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工青妇工作的社会影响,积极营造工青妇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要关心工青妇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对工青妇干部应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工作勤奋、成绩突出的工青妇干部,应给予表彰和鼓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