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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常见的问题

【字体: 】【2007-4-25】 【作者/来源 新闻中心】 【阅读:次】 【关 闭
问题一: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1.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关于产权的证明或说明)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3.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供新负责人的照片(一寸2张)、身份证明、履历表。
   4.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后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相关材料。以年为单位的经营期限的起止时间的确定打印,应当将终止时间提前1日标注。

问题二、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公章。

问题三、分支机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七)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问题一: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1.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关于产权的证明或说明)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3.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供新负责人的照片(一寸2张)、身份证明、履历表。
    4.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后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相关材料。以年为单位的经营期限的起止时间的确定打印,应当将终止时间提前1日标注。

问题二、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公章。

问题三、分支机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七)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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