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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妇儿工委字〔2001〕4号
各市妇儿工委、省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 安徽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督促执行书暂行规定》已于5月24日经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通过,并于7月1日起执行。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6月4日 安徽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关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督促执行书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制止和纠正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督促执行书(以下简称督促执行书),是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向有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单位发出督促其改正的文书。
第三条督促执行书由省或者市、县(区)妇儿工委按照各自的权限,向有违反保护妇女儿童有关法律法规、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单位发出。
第四条妇儿工委发现有关单位有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行为的,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收集有关书面材料和证据,制作笔录。制作的笔录应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调查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并报告妇儿工委。
第五条经妇儿工委调查,确认被调查单位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制作督促执行通知书,由妇儿工委负责人审核后签发;对正在依法整改的,可暂缓发出督促执行书;对已经依法整改的,不发督促执行书。
市、县(区)妇儿工委发出督促执行书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妇儿工委备案。
第六条妇儿工委向有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行为的单位发出督促执行书之后,应通知侵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其配合督促整改。
第七条被督促单位在接到督促执行书后,应按照督促执行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接到督促执行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发出督促执行书的省或市、县(区)妇儿工委作出答复。答复应说明整改的时间和措施。妇儿工委对整改结果予以检查。逾期不执行也不作出答复的,妇儿工委有权要求被督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执行,或者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被督查单位对妇儿工委发出的督促执行书不服的,可以要求妇儿工委复查。妇儿工委接到复查要求后,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复查,并在30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第九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督促执行书由省妇儿工委统一印制。
第十条本规定由省妇儿工委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