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刘某等几个姐妹被招聘到一家商店从事售货员业务,月工资为1000元,奖金根据个人销售业绩而定,但发工资时,她们却得到了800元工资,为什么少200元呢,他们找总经理询问.总经理说:“曾经有个员工没来几天就私拿货款不辞而别,还有一个员工损坏了商店货物,第二天就没来上班,为了防止以上情况的发生,商店决定,每月扣20%,若不出事,年底连本带息一起累计发放,但若期间损坏货物,丢货、少货等现象,需从20%中扣除。” 半年后,刘某家中有事急需用钱,请求老板先支付每月所扣的20%工资,但被拒绝。 请问,商店的这种做法违法吗? [评析] 本案中,商店每月从员工工资中扣20%,年底一并发放的理由是为了防止员工在工作中给商店造成损失时不辞而别而采取的不得已的办法。那么,这个理由能站住脚吗?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这种理由,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和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在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场押金。还有的如本案中在发放工资时扣除部分金额作为风险抵押金。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工资应按月足额支付,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的规定。本案中的商店虽然在员工进店时没有收取抵押金的行为,给人的感觉是守法的,但在工资支付上做起了文章,每月克扣20%工资,变相获取风险抵押金。 商店这种做法,不仅克扣了员工的工资,而且也变相收取了风险抵押金。因此,商店不但要立即全部退还克扣的工资,同时还应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当于所克扣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劳 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