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供电公司未及时排除电线路故障,导致用户一台进口印刷机重要部件烧坏,合肥某印刷公司将省城某供电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区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印刷公司损失近10万元。 合肥某印刷公司2005年10月租合肥某制衣公司部分房屋作为厂房,并约定由制衣公司提供生产用电,费用自付。制衣公司则代表各租房户与某供电公司签订了高压供电协议,约定除不可抗力及第三人过错外,如供电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供电公司应赔偿造成的损失等。06年7月30日深夜,供电公司所有并负责维修的一处高压线路因动力电三相线接触不良,导致B相保险底座烧断,引起突然断电,致印刷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进口日本三菱重工印刷机前规检测控制烧坏。事后,供电公司抢修部门接报修电话进行了检查维修,更换了保险底座后重新供电。印刷公司为维修被烧坏的印刷机部件用去各种费用93426元。经与供电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印刷公司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相关法律和规章规定,供电公司负有维修电力设备,向电力用户提供连续安全的用电义务。因供电公司未能及时排除其负责的供电断路器中动力电三相线接触不良的安全隐患,发生突然停电并导致印刷公司印刷设备重要部件烧毁,故供电公司应对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印刷公司造成的损失,供电公司不服上诉,被二审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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