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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
咨询→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年检登记、注销登记→受理→30日内依据《条例》进行审核→核准→准予办理登记的发证或贴标识;不予登记的,说明原因→公告 |
设立登记:批准文件、经费来源证明、场所使用证明、《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法人登记申请表》、法人任免通知、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文件;
变更登记:变更文件、原法人离任审计报告(原件)、新法人《法人登记申请表》、新法人任免通知、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或财务决算报表、《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法人证书》(正、副本);
年检登记:《法人年度报告书》、原《法人证书》(正、副本)、执业证书复印件、本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税务登记证、纳税交款书复印件、法人任职文件、住所证明、机构编制变动文件、其他证明文件。
注销登记:撤销的文件或法律法规责令撤销的文件、《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清算报告、原《法人证书》(正、副本)、单位印章、其他文件。 |
依据《条例》,收到全部有效材料30个工作日内 |
区人事局504室 |
吴邦国
王 静 |
庞士考 |
皖价行费[2000]196号、皖价行费[20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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