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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沿海港口,引航费如何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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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体:大 中 小】【2006-12-31】 【作者/来源 信息中心】 【阅读:次】 【关 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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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的港口,按“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编号1(A)的标准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港口,除按表2编号1(A)的标准计收引航费外,其超程部分另按表2编号1(B)的标准计收超程部分的引航费; (三)超出各港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的引航费按表2编号1(A)的标准加收30%。 引航距离由各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公布,报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部备案。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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