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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税局欠税管理

【字体: 】【2006-12-30】 【作者/来源 信息中心】 【阅读:次】 【关 闭
一、欠税确认
  欠缴税款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下列情形属于欠税。
  1. 已办理纳税申报,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2. 获准延期缴纳税款,但超过批准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3. 税务检查定案后,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入库的税款;
  4. 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到期未缴纳的税款;
  5. 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6. 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二、欠税监控
  是指管理部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格对欠缴税金实施监督管理,防止欠缴税款流失。
  (一)离境清税制度
  1. 执行对象:欠缴税金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而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当事人本人;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2. 执行程序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管理部门通知其在出境前结清应纳税款、滞  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2)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管理部门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管理部门可制作《阻止出境通知书》函请公安机关阻止出境。
  (3)欠税人结清欠缴的全部税款、滞纳金或者向管理部门提供了相应担保或者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破产法》程序清偿终结的,管理部门制作《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及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解除限制出境。
  (二)大额欠税处分报告制度
  1. 执行对象:欠缴税金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又准备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的纳税人;
  2. 执行程序
  (1)欠缴税金的纳税人在出售、转让、捐赠、长期租赁或其他方式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前将处分情况书面报告提交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欠税人的报告中应列明处分不动产或资产的原值、净值、估计转让价值、占本企业资产比例、处分原因等内容。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后转管理部门。
  (2)管理部门认真审核报告内容和企业欠税情况,分析该不动产或大额资产的处分对欠税清缴的影响程度;该不动产或大额资产的处分有逃避追缴欠税嫌疑或对欠税清缴有较大影响,导致欠税难以收回的,责令企业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前限期缴纳所欠税款,或以其处分所得偿还欠税。

三、欠税清缴
  是指管理部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通过以票控税、税收优先原则、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运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欠税公告制度、滞纳金征收制度、行政处罚制度的使用等一系列制度、措施,清缴欠缴税金。

四、欠税公告
  欠税公告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特定的形式对外公布其欠税情况,督促其履行纳税义务。
  (一)公告形式
  1. 在办税场所或税务机关在社会公共场所设置的宣传栏定期进行公告;
  2. 在报纸、期刊、税务公报上定期刊登;
  3. 在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定期公告;
  4. 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
  (二)公告内容
  欠税公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欠税金额、欠税所属时期、形成欠税的原因等。
  欠税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公告其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其他内容不得公告。
  (三)公告执行方式
  1. 确认欠税。管理部门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和税务检查情况,确认征收期届满,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催缴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的分税种应纳税款金额。
  2. 公告机关。县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确定每年进行欠税公告的期限,定期对所属单位确认、上报的分税种欠税金额进行汇总、审核,确定进行公告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单。
  (四)定期公告
  根据确定的期限,选择上述任何一种形式,对外公告纳税人欠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公告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足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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