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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须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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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30】 【作者/来源 信息中心】 【阅读:次】 【
关 闭
】
一、国内公民在本院领养子女,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公民应向所在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外地公民应向合肥市民政业务处室提出申请。
二、本院接市(区 )民政局介绍信及领养申请书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领养手续,并尽可能满足领养人领养子女的合理要求。
三、领养本院儿童,在三个月内发现有先天性残疾或有慢性疾病的,应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可再行选择一名健康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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